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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总结和借鉴国内外理论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了商标近似的各项认定规则,即“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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