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某诈骗罪
审理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案由 : 刑事>侵犯财产罪>诈骗罪
判决结果 :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一、基本案情
朱某甲2013年10月至2016年3月期间,被告人朱某甲假冒男性身份与张某乙、余某乙(均为女性)交往并发展为恋爱关系,其后被告人朱某甲以投资酒店业务、亲戚治病急需用钱等虚假理由,多次向余某乙索要钱财,余某乙误信为真并通过银行卡、支付宝以及微信等方式转账人民币109980元给朱某甲,被告人朱某甲将所得款项予以挥霍。2016年3月*日,被告人朱某甲被抓获归案。于2016年3月*日被羁押,同月*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二、法院判决
被告人朱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甲的主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就诈骗数额的辩解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惟被告人朱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家属代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朱某甲判处四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意见合理,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朱某甲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宣告缓刑。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的性用品阳具1根,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代为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