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某某危险驾驶罪
审理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案由 : 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
判决结果 : 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宾某2016年7月*日21时许,被告人宾某酒后驾驶车牌为粤A×××××的小轿车行驶至广州市南沙区万顷沙镇***路段时,被公安人员查获。被告人宾某归案后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经鉴定,被告人宾某案发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9.8mg/100mL。被告因本案于2016年7月*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7月*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12月*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二、判决结果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宾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宾某有坦白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宾某提出请求对其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考虑到被告人宾某在案中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直接被公安机关查获,故决定采纳其量刑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百三十三条之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款、第三款和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条、第二条**款、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宾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