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危险驾驶罪
审理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案由 : 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
判决结果 : 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一、基本案情
2016年7月*日10时许,被告人陈某酒后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车牌为湘M×××××的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广州市南沙区新龙大桥收费站,因不愿意缴交过桥费而与收费站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公安人员接报后到场将其查获,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案发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75.3mg/100mL。陈某于2016年7月*日被羁押并刑事拘留,8月*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12月*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二、法院判决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陈某有坦白和自愿签署《认罪从宽协商意愿书》的从轻、酌情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对其从轻、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依法对其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百三十三条之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和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条、第二条**款、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