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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经典案例

苏某某寻衅滋事罪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0-17 11:30:40点击:21

审理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案由            :     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寻衅滋事罪 

判决结果     :     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一、基本案情

2016年5月*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苏某醉酒后至本市天河区东某大马路四季时尚荟附近路段,无故滋事,踢坏被害人熊某驾驶行经该处的牌号为粤A×××××的出租车(经鉴定,车辆损坏价值人民币300元),随后又踢坏被害人何朋祥停在该处路边的牌号为粤B×××××的小汽车(经鉴定,车辆损坏价值人民币2854元)。案发后被告人苏某的亲属赔偿了被害人熊某、何某的损失,并均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苏某因本案于2016年5月*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取保候审。


二、法院判决

       被告人苏某随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当对其适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被告人苏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且已经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苏某的犯罪性质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以及《*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苏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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