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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经典案例

冯某某假冒注册商标罪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0-17 11:40:54点击:61

审理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            :     刑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知识产权罪>假冒注册商标罪 

判决结果     :     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穗天法知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上诉人冯某某无罪 


 一、基本案情

 2013年3月开始,被告人冯某甲雇佣同案人陈某甲、陈某乙(均另案处理),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某乙,以本市天河区天寿路1**号***房为窝点,将未授权在中国大陆境内销售的“S∧MSUNG”牌多个型号打印机进行改装,贴上假冒注册商标的标识后予以销售。 2014年2月*日,公安机关在上述窝点抓获同案人陈某甲、陈某乙,现场缴获已改装的假冒“S∧MSUNG”注册商标的打印机(型号SCX-34**)50台、(型号SCX-340**)25台(经鉴定,上述物品均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以及准备用于改装成上述型号SCX-34**的“S∧MSUNG”牌打印机(型号SC****)50台,作案工具螺丝刀3把、胶布1卷、万用表1个、钳子1把;另缴获“hp”牌原装打印机(型号11**)100台以及未授权在中国大陆境内销售的“S∧MSUNG”牌打印机(型号SCX-3**5F)168台。经鉴定,上述型号为SCX-34*1、SCX-38*1FH、SCX-34**的125台打印机共价值人民币155550元。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某甲因本案于2014年9月*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二、法院判决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某乙,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且情节严重的行为。上诉人冯某甲伙同同案人未经三星电子株式会社许某乙,通过更换标贴、包装盒、破解系统软件的方式,擅自将三星电子株式会社生产的原装打印机改装成三星品牌的其他型号的打印机并予销售,上诉人的确存在擅自使用三星电子株式会社注册商标的行为。但本案除了上诉人和同案人的供述曾提及破解打印机的加密程序外,没有其他证据证实打印机加密程序被改动的状况。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改装后的打印机与原装打印机之间在功能、外观等方面存在实质性差异,也不足以证实改装行为已足以影响使用该商品的消费者对三星电子株式会社注册商标的认同。据此,本案上诉人在改装后的打印机上使用三星电子株式会社的注册商标,不属于刑法上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某乙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且情节严重的行为,上诉人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定罪有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穗天法知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冯某甲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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