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最新工伤法定认定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明确规定,工伤认定的法定情形共涵盖七种,每一种情形均需在法律框架内进行严谨而细致的判定,以确保工伤认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以下是对这七种情形的详细阐释及认定要点分析。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若员工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应直接认定为工伤。在此情形中,“工作原因”是构成工伤的核心要素,而“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则作为辅助因素,用以证明工作原因的存在,并对工作原因起到强化作用。若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且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该伤害非因工作原因所致,则应推定该伤害为工作原因所致,并据此认定为工伤。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前后,若员工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并因此受到事故伤害,亦应认定为工伤。其中,“预备性工作”指在工作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员工从事的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如运输、备料、准备工具等;“收尾性工作”则指在工作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员工从事的与工作有关的收尾工作,如清理、安全贮存、收拾工具和衣物等。这些预备性和收尾性工作虽非正式工作时间内的任务,但因其与工作直接相关,故员工在此期间受到的伤害应视为工伤。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若员工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同样应认定为工伤。此处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员工因履行工作职责,使某些人的不合理或违法目的未能达成,从而遭到报复性暴力伤害;二是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而遭受的意外伤害,如地震、厂区失火、车间房屋倒塌以及单位其他设施不安全等造成的伤害。这些伤害需与员工履行工作职责存在因果关系,方可认定为工伤。
(四)患职业病的;
若员工因职业活动而罹患职业病,应依法认定为工伤。职业病必须是员工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若员工所患疾病虽在职业病目录中,但并非因职业活动所致,而是由其他因素(如居住环境周围有生产有毒物品的单位)引起的,则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所称的职业病。职业病的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需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对于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员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无需再进行调查核实,可直接认定其为工伤。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员工因工外出期间,若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应认定为工伤。因工外出期间包括员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外出学习或开会期间以及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若员工在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并受到伤害,则不能认定为工伤。对于因工外出驻外的员工,若其有固定住所、明确作息时间,则在工伤认定时应按照在驻在地当地正常工作的情形处理。若员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应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并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若员工生活困难,可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若员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则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员工在上下班途中,若因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受到伤害,应认定为工伤。其中,“上下班途中”包括员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以及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事故包括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和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对于“交通事故”的认定,需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进行。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六种情形外,法律、行政法规还可能规定其他应认定为工伤的情形。这些情形虽未具体列举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中,但因其具有法律或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故在工伤认定时同样应予以考虑和适用。